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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 《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2026-02-06

2026年2月5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邵泽玉 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朱孟国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主任

邵泽玉(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下面,我就《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立法的必要性、起草审查过程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制定《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现制现售饮用水作为一种新型售水方式,其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但是目前现有法律、法规缺少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无照经营、水质检测不规范或不检测、不正常供水等问题亟需解决。为切实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规范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行为,满足群众需求,有必要通过立法为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审查过程

市卫生健康委起草的《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送我局后,根据立法要求,我局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市政府、市司法局网站等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通过书面形式征求了有关市直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的意见。二是深入开展立法调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赴有关县区进行立法调研,实地考察和了解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反复论证修改。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市直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政府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法律顾问、立法志愿者的意见和建议,反复论证修改形成定稿。

三、主要内容

《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如下:第1-5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政府、部门、相关单位职责等;第6-15条,规定了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的责任以及制水设备、水质、节水、人员、档案管理等;第16-19条,规定了现制现售饮用水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第20-25条,规定了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26条,规定了实施时间。

《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11月2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第57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市司法局将积极参与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朱孟国(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主任):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现制现售饮用水作为一种新兴的供水模式,日益成为众多市民选择的饮水方式,其卫生安全直接关系群众的身体健康。截至2025年底,我市共有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主体734家,设备8487台。市卫生健康委作为全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将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贯彻实施《办法》开展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监督抽检,确保水质安全。我们将根据《办法》规定,制定监督抽检计划,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开展不定期监督抽检,并通过官方网站、制水设备设置的二维码等方式公布抽检结果。落实“一码监管”的信息化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保障饮水卫生安全。

二是抓实人员培训,夯实监管基础。我们将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聚焦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企业负责人及供管水人员等关键群体,组织专业培训,强化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普及,推动经营者自觉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行业整体合规水平。

三是推动部门协作,提升监管效能。以《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市卫生健康委将与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送、联合检查等工作机制,织密监管网络,凝聚工作合力,共同保障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

四是强化宣传引导,凝聚社会共识。我们将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整合利用多种媒体资源,通过文字、图像、视频等简单直观、通俗易懂的形式对《办法》进行解读,提高公众认知,营造遵法守规、共建共享的良好社会环境。

贯彻落实好《办法》,推动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高质量、有序发展,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任务。在此,我们呼吁全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严格恪守《办法》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同时,恳请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凝聚监管合力,筑牢饮水安全防线,共同建设健康临沂。

答记者问

齐鲁晚报记者提问:根据《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朱孟国(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主任 ):

一是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要求。包括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卫生良好,不得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场所;与管网水连接处安装止回装置;净水出水口处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置于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

二是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要保证出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制水设备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对出水水质色度、浑浊度等指标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制水设备首次安装使用前或者停止使用三十日后再次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出水水质检测。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维护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

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提问:从《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内容上看,是如何提高《办法》的可操作性的?

邵泽玉(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学习借鉴了外地市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为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是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现制现售饮用水的设备生产、运营维护以及卫生安全监管,涉及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多部门职责,《办法》明确各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多方发力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严格监管范围,加强安全防护。我市是农业大市,农村人口多,农村现制现售饮用水分布广、数量多。《办法》将农村现制现售饮用水纳入管理范围,实现现制现售饮用水城乡一体化监管。

三是加强执法监管,强化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经营者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并明确了水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经营者存在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等的法律责任。

鲁网记者提问:《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群众怎么查阅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相关信息?

朱孟国(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主任 ):

根据《办法》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包括经营者基本信息;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人员信息;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制水设备型号、数量及设置的具体地点;制水设备出水水质检测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出水水质进行抽检,并通过官方网站、制水设备设置的二维码等方式公布抽检结果。

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生产、经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连接集中式供水管网取水后,利用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销售的饮用水。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设置场所管理单位有权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设备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以下信息:

(一)经营者基本信息;

(二)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人员信息;

(三)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制水设备型号、数量及设置的具体地点;

(六)制水设备出水水质检测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监测管理平台,实现现制现售饮用水网上报送信息、制水设备维护信息查询等功能。

第七条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卫生良好,不得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场所;

(二)与供水管网连接处安装止回装置;

(三)净水出水口处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四)置于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

第八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醒目位置公示下列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一)营业执照、卫生管理人员健康证及联系方式;

(二)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三)制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记录;

(四)水质检测报告;

(五)制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部件更换情况。

鼓励运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公示上述信息。

第九条现制现售饮用水出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制水设备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

第十条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首次安装使用前或者停止使用三十日后再次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出水水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购入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应当索取、查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记录产品名称、购入渠道和数量等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供、管水工作。

第十三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

(三)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出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高锰酸盐指数等指标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四)定期检查维护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

第十四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以及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制水设备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三)制水设备的更新、检修、保养、清洗消毒记录以及水处理材料更换记录;

(四)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索证材料;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培训记录;

(六)水质检测报告;

(七)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经营者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和工艺;产生的尾水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回收利用。

第十六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制定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时,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供水等措施,保存有关证据,并按照规定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及时查明发生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原因,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并在恢复供水前进行出水水质检测,检测不合格不得供水。

第十九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不得对现制现售饮用水作虚假宣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医用、增进健康功能或者具有疗效作用。

第二十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出水水质进行抽检,并通过官方网站、制水设备设置的二维码等方式公布抽检结果。

第二十一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和复制相关文件、卫生监测、采样等方法进行监督检查,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的;

(三)未按照规定更换水处理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临沂发布

编辑:孙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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