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临沂市应急管理局、临沂市财政局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并在全市实施。原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据悉,新版奖励举报办法,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并完善匿名举报人奖励制度,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最高奖励50万元。
有奖举报除隐患
恶意举报担责任
据了解,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可实名,也可匿名。同时,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急部门将按照国家对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其中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办法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微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举报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县区应急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应急部门举报。
各级应急部门对举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其他行业领域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于接受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完善匿名举报制度
举报人领取奖励更安全
相比之前实施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在新出台的《临沂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中,增加了对匿名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实施细则。通过灵活的方式,保护匿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办法规定,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可向应急部门举报受理机构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代号和身份代码作为身份识别信息,并与举报受理机构专人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通过书信、网络匿名举报的,要在举报材料中注明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代号和身份代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通过电话、来访等方式匿名举报的,要向举报受理机构接听(接待)人员告知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代号和身份代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举报受理机构接听(接待)人员会详细记录在案。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举报受理机构会认真审查,确定符合领取奖励条件后,由匿名举报人主动提供身份识别信息验明身份后实名领取现金奖励。匿名举报人未约定身份识别信息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同时,应急部门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举报人,这些情况要注意
不得同时向多级部门重复举报
举报人对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应急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实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
六种不予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情形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急部门工作人员(含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应当报告的举报;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有关专家对服务对象的举报;
(四)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五)举报的内容应急部门早已掌握的;
(六)应急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形。
十二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
(四)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
(八)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使用的;
(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十)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一)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临报融媒记者 庄成 通讯员 罗民光 于婷婷
责任编辑:辛颖